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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业主大会组织召开的情况;
(六)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莒南政办发【2015】67号文)
2、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向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莒南政办发【2015】67号文)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据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财政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