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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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莒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一、为什么要出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上级政府关于智慧城市、“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的要求,各地各部门都在努力探索用政务信息化系统代替现场或窗口服务,为群众、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与此相应,上级政府对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别是针对项目建设流程、审批程序、统筹共享等相关工作内容作了明确规范。

一是落实上级政府部署要求的需要。国家、省、市先后出台《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9号)、《临沂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数字强市办发〔2021〕1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61号),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莒南实际,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在经过前期调研、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莒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是规范政务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按照上级统筹部署,我县正在逐步推动智慧城市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性管理办法,缺乏对项目规划、实施及运行的全流程监管,也无专门机构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跟踪评估,使得部分项目实际功能开发、资源共享、安全防护等达不到工作标准和实际需求,甚至不符合全县信息化整体发展规划,难以实现数据的互联共享。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从全县“一盘棋”的高度出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配套政策。

二、什么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哪些项目需要送审?

根据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总的来说,凡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都需按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对于非系统性(电脑终端等单纯的信息化设备采购)、统建性(上级统一招标建设,县级无服务器等系统设备)、涉密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对外公开)等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大数据中心备案后,不需技术审核,可直接按相关法定程序推进项目。

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涉及哪些单位,相关单位有哪些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统筹工作。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备案。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安排、拨付、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核,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维、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每年7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以及最近3至5年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等。

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共建单位形成项目整体方案并组织申报。

五、信息资源共享需注意哪些环节?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不再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托县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系统,应当按照“增量先行、分类梳理、逐步迁移”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县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平台。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纳入全县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未按规定接入全县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资源的,不予通过验收,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六、项目如何进行验收和后评价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投资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评测评估机构对新开发的业务软件进行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

七、项目如何接受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等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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