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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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6月2日上午,莒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2023年全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刘芝满 莒南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万超忠 莒南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凤强 莒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主持人

  莒南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前 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莒南县人民法院在莒南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守护莒南的绿水青山。2020年以来,共计审结环资案件259件,其中刑事案件77件,民事案件157件,行政案件25件。

概 况

一、发挥审判职能,护航美丽莒南,当好绿水青山“守卫者”

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阻挠环境执法、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的惩治力度,重拳出击,敢于亮剑,形成刑事打击的威慑效应。严厉打击在陡山水库、石泉湖水库、浔河、沭河等重要水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37件,判处罪犯56人。坚持打、罚、没并举,审结非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破坏资源案件40件,判处罪犯64人,守护好蓝天、绿水、青山“红线”。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行为等犯罪,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闫某非法狩猎黑水鸡,被依法判处拘役,该案入选山东省高院《2023鲁法案例选》。按照“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用足用全打击惩罚措施,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赔偿损失“一判三赢”。

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民事权益。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稳妥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供电、供水、供热等资源类纠纷,确保土地、林木、水、电等资源的绿色利用和发展。依法审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各类环资涉民生案件,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妥善处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发挥行政审判监督支持作用,依法快速审结涉及排污、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源类行政许可与处罚案件,高效审查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支持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坚持守正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当好走在前列“践行者”

实行案件归口审理。认真落实省法院环境资源指导意见,综合考量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在大店人民法庭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充实1名刑事员额法官到环资庭,与民事、行政法官组成专业化合议庭,对全县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行“专审”模式,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类案审理集约效应。目前我院三类案件归口率已实现100%。

落实巡回审判制度。坚持以巡回法庭和巡回办案点为支撑,推行到案发地开庭举措,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在陡山水库管理处设立巡回法庭,建设标准化审判法庭一处,就近审理周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在临港精品钢生产基地设立巡回办案点,主动参与临港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积极对接全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县域经济健康、绿色发展。

不断提升审判软实力。持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从2023年5月5日起,开展了“环境资源审判软实力提升月”活动,通过在陡山水库管理处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在马亓山自然风景区处设立“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座谈会等系列活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延伸司法服务功能,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帮助企业解决生态环境法律问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多元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当好共治共享“推动者”

主动争取领导、监督与指导。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汇报涉及环资审判的重大事项,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方向。2022年,共迎接县人大组织的《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专题调研2次。对接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府院联动等调研活动5次。

密切部门工作联动。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召开联席会议,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等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形成共识,凝聚合力。今年5月,组织行政机关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座谈会,围绕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以及河湖长制、林长制+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等方面进行交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常态化开展环境资源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园区、进校区、进景区“四进”活动。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春节、清明、植树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先后开展了以“保护蓝天绿水青山、共建清洁美丽家园”主题宣传、“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向全县人民发出倡议书,让环境资源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展 望

一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开创环境资源审判新局面。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全县工作大局,积极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体制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聚焦“碳达峰”“碳中和”两个目标,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体系全面升级。

二是深入开展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环资审判裁判规则。坚持能动司法,灵活运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责任承担方式,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落到实处。

三是坚持协作联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坚持一体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基本理念,加强司法、行政协作与联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进一步扩大与提高环境司法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对环资资源审判的认同感、满意度。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产生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到案发地审判等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答记者问

1、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赵凤强(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山东高院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体制。我们主要审理以下四类案件

第一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共4小类28个罪名)

包括环境污染类如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走私废物罪等。生态保护类,如、走私珍贵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资源开发类,如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等。还包括其他类,如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失职等。

第二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共4小类29个案由)

包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如环境污染、相邻关系中的日照、采光等。资源开发利用类,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等。气候变化应对类,如节能减排合同纠纷;碳汇交易纠纷等。环境治理与服务类,如:环境治理合同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绿色信贷纠纷等。

第三类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6个案由)

主要包括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2、请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相比有什么特殊性?

赵凤强(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与其他诉讼相比,环境资源诉讼在证据规则、损害评估与鉴定、责任承担方式等几个方面有所不同。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应把握的几个特殊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要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坚持注重预防原则。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事后治理不利于环境资源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

三、坚持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往往是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要落实全面赔偿规定,全面落实环境修复优先、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今后莒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算?

赵凤强: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今后我们环境资源审判庭将着力在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能力上求突破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全县工作大局,积极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聚焦“碳达峰”“碳中和”两个工作目标,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体系全面升级。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上求突破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环资审判裁判规则。依托两个生态修复基地,积极探索运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是坚持协作联动,在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合力上求突破坚持一体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基本理念,加强司法与行政协作与联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增强人民群众对环资资源审判的认同感、满意度。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上求突破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进一步扩大与提高环境司法影响力,让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产生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利用到案发地巡回审判等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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