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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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打印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经4月3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莒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抵押等,具体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为推进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2020年9月1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转租或者抵押。办法制定以来,大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抵押办理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为此,莒南县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索制定了《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文件制定目的

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工作流程,制定抵押贷款相关细则,严明抵押贷款工作标准,明确参与各方责任。

三、文件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四、文件起草过程

今年3月初,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县政府拟定了《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初稿内容与县法院、财政局、司法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银保监组、人民银行莒南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磋商,共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3月23日至4月24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4月26日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4月30日,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五、文件主要内容

《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原则、适用范围、抵押双方权利及义务、抵押具备条件、限制情形、抵押贷款规则及流程、抵押登记规定、法律救济途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实施期限等事项。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紧密衔接,为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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