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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莒南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来源:县教体局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要求,2017年4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切实保障群众合法体育权益。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加客观、深入的了解《办法》,共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重大意义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是当前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重要民生实事之一。《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为地方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是依法治体和体育领域加强顶层设计的又一具体实践案例,将促进解决突出的短板问题。《办法》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器材生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民健身器材研发和生产,推动全民健身器材及其配建管理借助于现代技术手段提档升级,助力体育产业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章三十二条。重点包括总则、建设与配置、使用、管理与维护、淘汰与更新、奖惩措施、附则构成。

三、《办法》释义

1、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所称的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县教育和体育局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采购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采购,配置在社区(行政村)、广场、安置小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供群众免费使用的全民公共体育器材。

2、本办法中全民健身器材的产权归谁?

全民公共健身器材安装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管委会)辖区内村、社区为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

3、本办法中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护主体是谁?

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属地管理。全民健身器材安装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管委会)辖区内村、社区负责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4、器材采购方式和实行什么样的标准?

全民健身器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GB19272-2011《全民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2)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3)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5、全民健身器材出现损坏如何维修?

(1)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安装的健身器材由开发商和物业负责日常管护和维修。属地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查,若出现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的情况,需将巡查结果上报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属地督促物业公司协调业主委员会及时维修更换破损器材或予以拆除。

(2)对纳入公园管理体系内的县级公园、镇级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器材管护由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和卧佛寺公园管理处和各镇(街道)负责,发现损坏由管护主体负责与厂家联系维修更换或予以拆除。

6、全民健身器材若出现无法维修或超过使用年限应该如何处理?

全民健身器材无法维修或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由器材管护主体予以拆除。

7、全民健身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由于安全使用期内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应由该器材生产厂家及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应由受赠单位及对器材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使用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扔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及损失由使用者自负;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负责。

(5)因相关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县监委督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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