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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解读单位: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39-7212734
办公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中段北侧
2024年4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我县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近年来,我县部分企业也提出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需求。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解决企业发展需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及《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4﹞12号)文件,为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政策支撑。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及《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条件及要求、审查机制、办理程序、其他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区域。申请分割的项目,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
(二)明确工业标准厂房概念。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三)明确分割及分割转让概念。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四)明确办理条件及要求。申请产权分割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
1.建设规模。项目占地要达到15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2.自持比例。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登记情况。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4.最小单元。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5.分割约定。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6.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
(五)建立审查机制。县里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促中心等部门组成。
(六)明确办理程序。分割及分割转让,共设4个流程。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
2.项目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自规、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分割及分割转让进行审查。
3.项目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审查意见报县联合审查小组,由县联合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
4.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产权登记。
(七)明确政策施行期限。《通知》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