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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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解读单位: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39-7212734

办公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中段北侧


2024年4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我县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近年来,我县部分企业也提出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需求。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解决企业发展需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及《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4﹞12号)文件,为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政策支撑。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及《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条件及要求、审查机制、办理程序、其他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区域。申请分割的项目,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

(二)明确工业标准厂房概念。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三)明确分割及分割转让概念。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四)明确办理条件及要求。申请产权分割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

1.建设规模。项目占地要达到15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2.自持比例。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登记情况。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4.最小单元。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5.分割约定。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6.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

(五)建立审查机制。县里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促中心等部门组成。

(六)明确办理程序。分割及分割转让,共设4个流程。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

2.项目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自规、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分割及分割转让进行审查。

3.项目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审查意见报县联合审查小组,由县联合审核小组形成审核意见。

4.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产权登记。

(七)明确政策施行期限。《通知》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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