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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
解读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办公电话:0539-7212693
单位地址:莒南县新建路241号
2023年10月1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莒政办字[2023]40号),该《预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印发的《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20〕60号)同时废止。现就《预案》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中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启动标准进行了调整,变动较大。山东省对《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8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3年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对《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号)进行了修订,2023年6月19日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临政办字〔2023〕83号)。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2020年我县印发《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20〕60号),现已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形势,需修订更新。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更新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要求,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要求,及时衔接国家、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预警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预警启动条件,调整了预警启动标准。
在预警分级方面,原预案以AQI指数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本次修订具体分为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仍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黄色预警启动条件从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调整为AQI>200持续1天或AQI>150持续2天;橙色预警启动条件从AQI>200持续3天调整为AQI>200持续2天或AQI>150持续3天;红色预警启动条件从AQI>200持续4天且AQI>300持续2天,或AQI达500调整为AQI>200持续3天且AQI>300持续1天。
新增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为AQI>150持续2天。
(二)重点企业继续实行差异化管控。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将原预案中A、B、C三个等级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
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减排;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市级可对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三)增加保障类工业企业类型。
在原预案供电、供暖等民生保障企业,及外贸出口、新兴产业基础上增加“能源保供类、涉及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增加“原则上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的要求。增加“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四)明确保障类建设工程实施范围。
将原预案省、市重大建设项目调整为重点保障类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纳入保障类清单。增加“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的约束性内容。
(五)增加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六)进一步细化区分响应措施。
分级响应措施具体细化为PM2.5和O3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PM2.5重污染应急响应分三级(III级、II级、I级),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其中,对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进行了细化,扬尘源Ⅱ级响应增加禁止混凝土浇筑;移动源Ⅱ级响应从主城区国三重型柴油货车禁行调整为国四及以下禁行;移动源Ⅲ级响应从国三禁行调整为国四及以下限行。
O3重污染应急响应不分级,工业源减排以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面源减排县城城区为重点,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临政办字〔202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