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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1年12月29日,莒南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出台的《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县《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更好地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出台目的
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21〕4号)等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组织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将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在协同办公系统及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规定》从我县实际出发,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一系列程序,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管理提供了依据。《规定》共分为总则、制定主体、计划编制、起草送审、合法性审核、审议与签署、三统一制度、备案与解释、实施与评估、清理与汇编、附则等共十一章五十九条。
其中总则及前三章明确了基本规范。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专门列举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专章表述制定主体类型,并列明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是明确计划编制。县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司法局每年底根据各部门提报的文件建议项目,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查。
《规定》的第四至六章严格规范了制定程序。设定必经程序,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送审、合法性审核及审议与签署作出具体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实施。
《规定》的第七章第八章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
《规定》的第九章第十章完善规范性文件后续管理机制。一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二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