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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7〕6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边界,明晰职责分工,强化衔接联动,确保运行顺畅,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鲁办发〔2015〕54号、鲁办发〔2017〕32号和莒南发〔2017〕4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逐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监管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分类确定如下:
1、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嫌应批未批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3、关于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对于调查取证相对简单、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4、其它需明确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业务主管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不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对该职权其余的具体处罚事项负兜底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莒南县部门监管与综合执法分工办法(试行)》确定,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编办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县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二)落实镇街(园区)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际工作中,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日常工作和队伍的日常管理以镇街(园区)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依法优先办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可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活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对接,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双方协调会商机制,研究解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构成追责事实的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建立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执法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
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建立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例库,以案说法,举一反三,使之成为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干部的实践平台、学习平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能划转或调整的事项,共同订立执法协作文本,制定重点或专项联合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三)建立综合执法基层联合执法制度
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镇街(园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统筹协调,及时组织辖区内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街(园区)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综合执法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1、移送范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
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对于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综合执法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2、移送程序。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案件移送应采取一案一送的方式,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接受移送的部门要在3日内反馈意见,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报原移送部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
3、移送的案件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相互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五)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
1、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政策、技术规范、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工作简报、专项通报等方式及时、定期抄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应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执法情况。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信息共享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具体联络人负责数据维护,及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实现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与行政处罚等案件信息的资源共享。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以下信息:
(1)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其更新情况等;
(2)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包括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行动方案、业务培训及其他涉及与划转职能相关的文件等;
(3)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与划转职能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监督检查等管理信息;
(4)相关业务的各类行政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流程;
(5)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裁量标准;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7)其他需要共享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与划转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日内书面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非移送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于3日内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与划转职能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应当在3日内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电话或口头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及时移交有关电子或纸质文件。
(六)建立综合执法保障制度
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在日常办公、装备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财力支持。落实综合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及时查处阻碍执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县财政保障,协作配合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属于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具的,应免收费用,属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保障。
(七)建立综合执法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首接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部门职能、并征得受移送方同意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信访人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件,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八)建立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各镇街(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县监察局、编办、法制局等部门要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营造改革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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