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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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8〕5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7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6〕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增减挂钩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中心村和社区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积极推进、稳妥高效、干群满意、政府放心。

第四条增减挂钩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改善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在增减挂钩项目中凡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进行听证、公示。要切实保障农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安置社区建设、土地复垦等环节的权利,鼓励农民参与技术含量低、适合就近施工的工程。

第五条增减挂钩工作应重点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和社区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挂钩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六条增减挂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政府组织、群众互动;

(二)规划引领、片区拆建、封闭运行;

(三)复垦还田、集约利用、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生态宜居。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实施增减挂钩工作的村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造条件。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能腾出用于挂钩周转的土地且必须用作耕地。

(三)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农村建设用地改造方案能得到村民认同,村民同意实施增减挂钩率达到100%。

(四)村集体领导班子团结,战斗力、号召力强,群众积极性高,注重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工作时限。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标准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九条组织领导。健全增减挂钩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定期会商、情况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充实整合土地整治与增减挂钩专业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指导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项目审查、日常监管和验收;财政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负责项目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镇体系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的编制;住建部门把好各类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关,做好工程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工程验收工作;房管局做好项目村棚户区改造政策及资金的争取,监督落实项目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实施;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复垦耕地土壤技术改良和土地流转;民政部门负责行政村的撤销、合并和自治组织建设及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的指导。

镇(街道)政府做好具体实施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镇(街道)直有关部门、村委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拆旧项目区规划、实施工作,拆旧项目区涉及的村庄负责地上附着物清点拆迁清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成立由镇(街道)财政、国土、建设、审计、农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拆旧区房屋评估领导小组及拆旧区整理复垦资金预算组,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拆旧区整理复垦资金预算。

第十条确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方案应体现“先建后拆,边补边拆,占劣补优,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内容包括:

(一)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整理复垦方式、资金需求和支出预算;

(二)安置房标准,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切实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要求,实行“一户一宅”;

(三)时限规定、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奖励及违约处罚条款;

(五)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主要内容,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四方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复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二条新村建设。随着各项政策性资金的到位和集体积累的逐年增加,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的基础上,按照“一户一宅,美化亮化,通水通电,生活方便”的原则,科学编制和设计安置新村规划,在获得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拆迁。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和实施搬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强化服务(组织搬家、拆迁服务队等),明确各方责任,积极稳妥进行。

第十四条拆迁工作完成后,由拆旧项目区所在镇(街道)、村抓好拆旧地块的土地整理工作,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土地,配套沟、路、林、渠,做到增加的农用地和耕地数量满足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求,地块平整,田坎稳固,无水土流失,土壤中无基石、砾石、泥灰残渣,土层厚度达到60厘米以上。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同时补划为基本农田。待项目区拆旧地块完成复垦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进行上报。土地复垦整理不到位的,将不予组织立项材料。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新增耕地的使用,以尊重民意为前提,本着“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实行集约化、利益到农户”的操作原则,尽量增加农民收入。“明确所有权”即新增耕地的使用权归所在村的全体村民。新增耕地的使用权要通过招投标、招租的方式,鼓励大企业、种植大户承包经营。把新增耕地办成规模大、产出高、效益好的高效农业生产基地。同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复垦区域的监管,坚决杜绝复垦区新增建设情况的发生,做到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增减挂钩资金是按照增减挂钩工作计划和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方案,确定专项用于拆迁、安置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的财政资金。拆旧项目区资金实行预算、决算制度,资金筹集按照“谁投入、谁使用,谁占用、谁出资”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资本投入增减挂钩建设机制,搞好风险评估和成本测算,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开招投标。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完成任务的镇(街道),经上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拆旧面积和新净增耕地面积由县财政按标准全额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1、整村搬迁项目。按照新净增耕地面积补助25-40万元/亩。

整村搬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社区建设为24个月、旧村拆迁为4个月、土地复垦为2个月。在县政府确定实施以后,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和土地增减挂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分别约定好安置楼建设工作、旧村拆迁工作和土地复垦工作的三个时间节点,每天一调度,每周一通报。在约定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按照新净增耕地面积最高补助40万元/亩。每有一个时间节点违约,每亩补助标准分别扣减5万元,最低补助额度为25万元/亩。整个项目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项目镇政府要向县政府写出检查,并承诺限时完成任务。

2、空心村改造项目。按照新净增耕地面积补助15-20万元/亩。

在县政府确定实施以后,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和土地增减挂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协议需约定项目的实施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约定时间内完成的,按照新净增耕地面积最高补助20万元/亩;每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按照10%扣除补助金额,最低补助额度为15万元/亩。

3、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由设计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复垦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论证、立项部门批复后,由交易大厅进行工程招投标,工程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复垦工作。项目验收后,对项目所在镇街根据各项目验收面积按照5万元/亩进行补助。

4、以目前耕地占补指标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作为参考,复垦的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耕地质量标准,因特殊情况验收为林地、园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按照正常资金补助标准的50%结算。

第十七条挂钩周转资金由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设立挂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转,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办法,搭建投融资平台,加快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资金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整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相关资金。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为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将涉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财政投入资金,加以整合,专账管理,统筹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决算的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筹集、拨付,参与项目论证、评估、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拨付方法:

(一)由项目区确定的实施单位对发生的所有工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编制书。

(二)镇(街道)政府提报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监理机构的工程进度报告,并提供资金支付申请书和用款计划表,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复。

(三)县政府批准后,根据施工进度,从用地单位交纳的挂钩周转资金中拨付总资金量的80%,剩余20%待工程全部结束并通过上级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国土、财政、监察部门和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要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第五章 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区实施中,县土地增减挂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依据项目区规划所确定的进度要求,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问题或进度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做出处理和纠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开发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区竣工后,项目区实施单位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后,会同项目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有关规定(拆旧项目区实施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申请初验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书;

(二)项目区实施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使用和归还情况、新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区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实施经费收支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四)其他资料。包括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查报告、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区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申报、实施、验收等有关文件、图表、台账、影像等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比制度。合理配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减轻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压力,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比制度。自2017年起,工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按照20%比例配比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标。

第二十六条对拆旧复垦项目区要按城中村拆迁建设项目一样督导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列入县委、县政府对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乡镇一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本镇增减挂钩指标中解决。

各镇(街道)必须选取一到两处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作为每次新旧动能转换现场观摩交流会议的参观现场。对按时完成增减挂钩实施任务,并验收合格的镇(街道),按照本镇(街道)节余增减挂钩建新指标10%的比例优先用于安置招商引资项目。对已实施但停滞不前的项目必须想方设法突破难题解决好,不能撤消或调出,不能失信于民,不能影响政府形象,否则由监察部门追究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增减挂钩完成情况与招商引资任务挂钩,每节余1亩土地增减挂钩建新指标抵顶5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每节余1亩工矿废弃地建新指标抵顶3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年度内每节余100亩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指标的镇(街道),可抵顶1个1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土地增减挂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莒南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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