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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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8〕5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财产抵押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县公证处为相关财产抵押登记机构,财产登记范围如下:

1、位于农村的有合法登记备案手续的个人私有房产。

2、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房屋租赁权。

3、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形成数量规模的猪舍、鸡舍、牛舍、羊舍、种植大棚等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4、自建的尚未取得不动产证的厂房、办公楼等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

5、规定可作为担保,但无法认定登记部门或目前未纳入登记管理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规定范畴进行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县公证处在办理第4条财产抵押登记时,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其他财产抵押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自发文之日起,县公证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并与金融机构充分研究协商,建立健全公证抵押流程,既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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