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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8〕5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资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县级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收费执收成本、定额补助、专项资金、业务经费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法治规范、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管理高效、运行稳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收支和相关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要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在职在编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结合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核定,适时调整。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给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津贴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要根据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单位职责,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概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是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工程概算),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要按照《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县级)管理办法》(莒南政办发〔201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由财政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以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超预算或概算,需要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由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财力情况形成资金建议方案,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县政府做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县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五)县级城建项目建设资金及政府债券(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调整支出的,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必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专项(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等规定,用于化解政府债务、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说明;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绩效不高、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相近、投向重复的专项资金,调整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或安排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结转结余资金
对年度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收回,其中: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后,依法统筹安排使用;结转资金项目需要在下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对连续两年有结转结余资金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相应核减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额度。
对结转不足两年的上级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县财政可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上级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
第十七条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规定一般无需承担配套资金;确需承担配套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再行申报;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前应制定资金筹集方案。
第二十条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进度均衡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当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四条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县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价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级预算部门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要按照“细、实、准”的要求,加强前期评审和规划论证,细化项目申报内容,建设类项目要立项批复后,再申报预算,其他项目要提供设立依据,明确项目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时间进度以及细化的预算安排数额,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对申报的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类和业务经费类,要按照“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要求,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在项目的遴选、排序上重点考虑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县级预算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级预算部门积极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逐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由项目支出拓展到财政政策和部门整体支出等领域,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其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整理、归纳、分析、反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予以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研究建立重大项目评价结果通报制度,扩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范围,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镇街(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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