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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以下简称《技术要求》)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继续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以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以加强水源地管理为突破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管理,切实解决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重大问题,为群众饮水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是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水源地。其中,已划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陡山水库、石泉湖水库;日供水1千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相邸水库、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金水河(河边井)。水源地有调整的,按照水利部门实际公布的水源地名录参照本方案施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具备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比例达到100%,城区备用水水源地全面建成运行。按照国家“水十条”和省、市实施方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别至少完成总目标的65%、80%和100%。
四、建设任务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利部门公布的水源地名录,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由县环保局会同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住建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批。
对已建成投运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县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组织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集中式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对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日供水1千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地理界限,核实四至范围。其他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2、设置保护区标志。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后,环保部门负责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县交警大队负责在穿越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桥梁设立道路警示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航道警示牌。保护区标志设置后,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重点查看保护区界桩、界标、交通警示牌、取水口标记、宣传牌等是否完好清晰,若有损坏,及时修补完善。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5768和GB5863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已划定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和维护。
3、保护区隔离防护。2018年6月30日前,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饮用水水源地,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由有关企业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1、彻底整治一级保护区。各镇街(园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要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要关闭或迁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综合整治。
2、重点整治二级保护区。以保护区内点源、非点源及流动源整治为工作重点,建立清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一是整治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关闭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要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二是控制非点源污染。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农村生活污水要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置;优先划定水源地及汇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防治面源污染,实行科学种植;水域要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并取缔投饵性渔业养殖。三是加强流动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上和陆上流动源管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要综合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多种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利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
3、逐步整治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不得新增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三)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1、增设监测点位。对地表水型水源地,要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适当位置各设一个监测点位;对地下水型水源地,要在抽水井或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监测点位。
2、提高监测频次。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05)和《山东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鲁环函〔2012〕689号)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是城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要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频次和指标,定期开展水质全指标分析。常规监测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全指标分析监测每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县水利局要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牵头整合规模水厂、供水管理机构、卫计和环保等部门现有的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做好日常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和巡检工作,建立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计部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水质监测体系。
(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各镇街(园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摸清工业企业具有潜在风险的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建立风险源名录并定期更新,对可能泄漏风险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实施全过程管理,督促有关企业针对风险物质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2、强化安全应急能力。制度方面,县应急办要组织编制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到“一源一案”,并按照要求备案,及时修订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工程层面,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据列入风险源名录中的各类风险源特点及其行业特征,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科学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要设置节制闸、导流渠、调水沟等防护工程设施。在技术层面,要建立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应急专家库,具备应急监测能力,为快速处理事故污染物,科学评估事故中和事故后的影响提供技术保障。
3、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备用水源供水工程和水源地防护工程建设,实现独立或联网供水。
(五)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措施
1、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水源管护职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随时掌握水源保护区环境动态,确保各类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监察要求,对水源地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巡查,明确监察频次和监察重点,并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2、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及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评价水源地水质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
3、定期公开水源地相关信息。环保、水利、卫计、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是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是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承担水源地管护具体工作,县水利局是水源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包括陡山水库管理处(陡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石泉湖水库管理所(石泉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相邸水库管理所(相邸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相邸灌区灌溉管理所(刘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陡山灌区灌溉管理所(中峰四库饮用水水源地和金水河饮用水水源地),未明确管护主体的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属地管理。发改、财政、水利、环保、卫计、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突出各阶段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强化督查,严格考核。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县督查落实委员会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督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重大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督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县居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责任分工
附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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