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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6〕6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莒南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遗产,促进文化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
国家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县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本县罕见的;
(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第六条 县绿化委员会对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县住建局和林业局按照统一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报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县住建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县林业局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生长在县住建局管理的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县住建局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经营管理单位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镇街指定的专人保护管理;
(六)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镇街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到县住建局或林业局办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县住建局或林业局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县住建局或林业局的指导、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和病虫防治。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县住建局或林业局,由其组织力量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经县住建局或林业局查明原因和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移植或转让买卖;
(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
(四)在树干上刻划、张贴、缠绕绳索或悬挂物品;
(五)用树木做支撑物或固定物;
(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县住建局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住建局或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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