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莒南政办发〔202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消费维权组织建设,理顺工作机制,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效能,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维权组织的职责得到充分履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附件:1.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
2.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高晓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王义祥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闫仲儒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
1.政府职能部门代表
宋代祥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薛希合 县教体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祥满 县司法局副局长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农机中心主任
李晓飞 县商务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文化旅游局党组成员、县文旅中心副主任
王振春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刘朝光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李 健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副行长
解国慧 临沂银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副主任
2.新闻媒体代表
张松波 县融媒体中心工会主席
3.消费者代表
明立国 十字路街道学苑社区工会主席
刘曦太 十字路街道学苑社区社区工作者
张 坤 十字路街道隆山社区社区工作者
4.经营者代表
彭新涛 莒南县乐尚超市有限公司经理
张 新 山东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李 双 临沂仁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莒南民主路店经理
李 娟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莒南县民主路连锁店经理
刘谭述 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莒南民主路店
季兴龙 山东金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张守民 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赵春兰 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理
刘景军 山东环河茶叶有限公司经理
陈淑霞 山东儒青茶业有限公司经理
刘景欣 临沂济生春茶业有限公司经理
李 新 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莒南县华泉店经理
张 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莒南分公司经理
董庆军 中国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莒南县分公司经理
宋立里 山东金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王 雷 临沂达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姚 静 山东福瑞王酒业有限公司经理
张永东 莒南瀚德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5.律师代表
徐前伟 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闫仲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如有变动,自然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县消保委”)。英文名称:JUNAN Protection Commiss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缩写为JPCCRI)。
第二条 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经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其业务主管单位是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县消保委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维护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县消保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的原则,整合资源、凝心聚力,全面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各项合法权利。
第五条 县消保委接受临沂市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规定,县消保委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并对调查和试验结果,客观、真实、公正地给予公布;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根据受理投诉情况,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信息;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七)支持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参与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定、约定,并监督执行;
(十)督导消保委各成员单位依据三定方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和纠纷调解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县消保委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在本会中任职的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不得在本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县消保委实行委员会制度,由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协会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经营者代表等组成。本会委员担任职务的并非对个人的任命,仅有代表成员单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之职责。委员如有工作变动,自然递补。
第九条 县消保委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县消保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由县政府任命。
第十二条 县消保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消费维权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一定的维权知识及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县消保委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县消保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由主任负责的事宜。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县消保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业性较强的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县消保委对全县各级消费者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议事规则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县消保委议事规则修改,须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县消保委终止须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并报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专家解读:《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 文字解读:《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莒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