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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字〔2018〕58号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莒南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莒南县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 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住建、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有关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的处置,成立专职处置队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的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要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县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县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各承担城市管理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全县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在全县建立统一的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纳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两级监督、两级指挥、分级处置、协同办公”。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称信息采集单位)或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移交相关处置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处置部门对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处置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监督指挥中心。

第二十三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根据各处置部门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再次交相关处置部门派遣。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实施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实施整改。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信息采集员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要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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