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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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字〔2022〕5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全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企业家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养老、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事项;

(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涉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原则上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不少于1名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或相关议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作为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办部门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初步意见(包括列席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的备注中说明,依次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 社会公众代表征集程序:

(一)通过自愿报名和县政府部门推荐的方式征集社会公众代表;

(二)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征集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社会公众代表人选,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集人员进行相关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代表人选,建立“社会公众代表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莒南县常住居民或在莒南县工作、学习、生活三年以上的县外户籍人员;

(三)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客观反映广大基层群众的意愿;

(四)关心支持莒南县经济社会发展,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按时列席会议。

第八条 被邀请的列席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被邀请的列席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前到达会场,按时列席会议,出具列席证件,履行签到手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发言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拍照、录像;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交回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政府常务会议的科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确定列席的代表人员后,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日前通知相关列席代表,并将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告知列席代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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