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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民生”“兜底线”的部署要求,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省市要求,结合莒南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目标,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2年全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为4455个,其中城镇公益岗305个、乡村公益岗4150个;2023—2025年,根据省市下达莒南县的创设计划,确定当年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安置对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二)统筹岗位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改变以往公益性岗位开发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城乡统筹的“一盘棋”格局,统筹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2022年岗位设置侧重于服务乡村振兴、卫生防疫、护林、防火巡护、植绿护绿、保洁、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

(三)统一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进行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乡村公益岗原则上按每年人均1万元的标准掌握。原有岗位在岗人员不符合本方案规定安置条件的,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档。

(四)规范组织上岗。按年度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等环节组织上岗。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由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农村低收入人口,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农村残疾人,由县残联负责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由县人社局审核。各镇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五)全程精准管理。城乡公益岗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乡村公益性岗由镇街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城镇公益性岗由用人单位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三、资金保障

加强资金统筹,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个公益性岗位每年1万元标准,省级补助40%,剩余部分市县共同负担。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行县级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单位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政法、宣传、教体、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文旅、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信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单位要立足工作需要开发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把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督查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2. 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分配表(2022年)


附件1


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进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文件要求,结合莒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安置对象,以消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为目的,由党组织引领、劳动者参与、财政“兜底”为主、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筹资设立的,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助困型等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兜底”属性,加强部门横向联动,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避免福利化倾向。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岗位类别。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改变以往公益性岗位开发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城乡统筹的“一盘棋”格局。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公共就业、养老护理、社会保障、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学校安全管理等特殊群体方面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森林防火巡护、植绿护绿、环境保护、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岗位数量。根据各用人单位需求及就业困难群体意愿设立岗位,原则上“需设则设、应设尽设”。

第七条岗位征集。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一季度,向各镇街、县直部门、单位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进行审核。

第八条岗位审核。建立公益岗开发及聘用部门(单位)审核备案制度,县人社局会同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对部门单位岗位开发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条件和待遇。

第九条岗位发布。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镇街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逐一列明公益性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工作内容、补贴标准等信息。其中,县直部门、单位需求的公益性岗位由十字路街道统一发布公告和受理。

第三章 岗位安置

第十条重点安置对象。

1.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2.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第十一条选岗程序。

(一)城镇公益性岗选岗程序

1.个人申请报名。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公告要求提出报名申请,填写《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人员,按申报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由镇街负责汇总上报。

3.公示。各镇街确定拟聘用人员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直部门、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由十字路街道负责在县政府网站及十字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县人社局备案。

4.复审。公示无异议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5.部门联合审核备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备案,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反馈给用人单位。

6.岗前教育培训。由各用人单位组织负责对各岗位安置人员进行上岗前教育培训,使其增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自豪感,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7.正式上岗。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选岗程序

1.个人申请报名。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村(社区)提出报名申请,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

2.村(社区)筛选公示。村(社区)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镇街复审。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村(社区)为单位上报所在镇街复审,确认无误后以镇街为单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部门联合审核备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镇街报送的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反馈给各镇街。

5.岗前教育培训。由各镇街组织,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各岗位安置人员进行上岗前教育培训,使其增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自豪感,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6.正式上岗。培训结束后,各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用工登记。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内容,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均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档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用人单位分别负责,按照纸质版、电子版形式,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用人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纸质版用人档案分别由负责岗位开发的镇街、用人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双重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和镇街、村(社区)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各镇街和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如实上报本辖区和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情况,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制定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鼓励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市场化渠道就业。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本细则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从解除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督促退出并即时报乡镇(街道)备案: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清退并即时报镇街备案: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六条考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分类别制定城乡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实行每月考核与补贴发放、人员退出、劳务协议等挂钩。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待遇标准。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原有岗位在岗人员不符合本方案规定安置条件的,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

第十八条待遇期限。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

第十九条发放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后,每月5日前,各镇街将上月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及补贴标准报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将上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及工资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机构。成立全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下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各镇街、各用人单位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搞好就业帮扶。各镇街人社工作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跟踪调查服务,并对就业困难群众实行分类管理,对身体较好、相对年轻的,可推荐到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就近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可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的,可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


附件2


莒南县2022年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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