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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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发〔2018〕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不断优化矿山布局,根据2017年11月2日全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会议精神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临政发〔2017〕18号)文件要求,严格矿业权准入门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水平,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全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减量化,规模化,集约化”以及“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结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并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及矿山企业开采行为进行科学规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矿业结构明显改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我县目前现有矿山20家,其中建筑用花岗岩矿12家、建筑用白云岩矿1家、建筑用灰岩矿1家、建筑用紫砂岩矿1家、砖瓦用页岩矿3家、陶瓷土矿1家、沸石矿1家,数量多、布局散。集中整治规范分两个步骤,第一步自2017年11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将普通建材非煤矿山数量压减、关停12处,保留6处,整合成5家企业主体;第二步自2018年6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剩余的6处矿山也逐步关停到位,切实实现县政府2015年7月确定的“2018年底现有矿山全部关停”的目标任务。关停、压减的具体实施,严格执行2014年12月2日《莒南县加强非煤矿山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2017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莒南县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加工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非普通建材矿种类的矿山,也参照执行《莒南县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加工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采、关停到位。

2018年以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重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优先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新设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能规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矿山的设立紧扣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的要求,对生态难以修复、严重影响视觉美观的“露头丑”废弃矿山,编制整体开采方案,实施集中连片整体开采,对开采出的矿产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山体开采完成后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平整复垦成耕地,实现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消除废弃矿山安全隐患、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的有机结合;原则上按照“一处矿山一家开发主体”的要求设置采矿权,支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联合其他国有资本,通过收购、兼并、合作等方式投资开办工厂化的大型露天矿山企业,按照“环保、安全、集约”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落实开发治理责任,真正实现开采环保化、加工无尘化、运输清洁化、治理生态化的绿色矿业开发模式。

2018年以后设立的矿山数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县政府矿山生态修复保护计划确定,严格限制在临政发〔2017〕18号文件确定的目标调控数量范围以内,严禁过度开采与开发。

三、工作要求

(一)严控矿权总量,提高办矿标准。严格执行《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0年)》《临沂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和《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等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重要交通干线、大江大河两侧可视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实行特殊保护,严禁设立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

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坚持以优先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重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山企业主体要符合“技术工艺优、环保措施好、安全有保障、质量效益佳”的绿色矿山标准,开采规模实行上、下限控制,严禁零星分散开采和过度开采。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重点体现对开采山体的生态修复保护要求,将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土地综合整治方案有机结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采矿权审批。进一步规范矿山审批程序,实行集体会审制。主管部门提出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要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府产业政策、计划相衔接,重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进行环保、安全、能效和社会稳定“四评”,全部合格后提交县矿山开采加工领域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联审会商,联审通过后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三)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制度,全面保护绿水青山。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开采必须运用先进开采加工技术,达不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的矿山,禁止其从事采矿活动,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二是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和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按规定编制治理方案或不按方案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不得开采。三是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企业通过建立基金方式筹集恢复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露天开采矿山治理恢复基金提取额度要满足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需要,对未设立基金或基金不足以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不得从事采矿活动。四是要加快推进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落实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义务,采矿权人明确的,采矿权人是关闭矿山的恢复治理主体;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属地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恢复治理的主体。五是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污染环境、危及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严明职责定位,强化监管责任。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负责牵头全县矿山布局调整,控制和压缩矿山尤其是露天采石场的开采总规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设置、管理采矿权;负责监督矿山开采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做好无证开采或者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和移交工作;负责监督矿山开采企业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牵头组织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重点老矿区的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的用地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2、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开采和生产加工环节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建设粉尘治理设施,治理矿区道路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生产加工无尘化”;负责牵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采矿权的退出工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监督管理义务;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3、县安监局:负责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安全合规性的审查,把好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负责监督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按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做好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和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4、县经信局、供电公司: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经营主体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限电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5、县水利局:负责对矿山开采区及加工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6、县林业局: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占用林地和林业资源的审核、审批工作,督促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履行林地和林业资源保护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7、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投资立项审查备案和市场主体准入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8、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负责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税费征缴工作,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的违法违规行为;研究、部署国有资本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运作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9、县交通局、公路局、交警大队:负责省、市、县道路的维护和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石料石子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严禁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依法查处石料石子运输车辆超重超载等损坏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矿区道路硬化后再并入重要干线公路,确保周边道路不受污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批和管理矿山开采企业炸药的使用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

12、县维稳办:负责指导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备案工作,做好舆情分析和引导,协助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辖区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13、各有关镇街(园区):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规范管理的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优化营商环境,积极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职到位,及时介入、化解社会信访矛盾,避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实施步骤

本次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2018年2月)。各部门、单位和镇街(园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及本次整治规范方案要求,对全县现有矿山和已关闭、废弃矿山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按照“一矿一策”制定矿山关停时间表和恢复治理时间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及时召开专题动员会,全面部署推进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3月—2018年5月)。整合环境监测、安全生产、效益评价、科技管矿等监管力量,搭建绿色矿山监管标准平台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财税、经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等部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成熟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本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运作方式;信访、维稳、镇街(园区)建立信访稳定评价体系,提高涉矿舆情掌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非煤矿山整治规范期间信访秩序稳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6月)。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和镇街(园区)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补缺补漏,2018年6月30日前形成自验报告,报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点多面广,利益驱动性强,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安监、环保、经信、财政、维稳办、公安等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部门联席办公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导调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县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的总体布局、开采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炸药审批、税费征缴、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二)明确职责要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机制。各非煤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依法依规用地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镇街(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部门共同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管理,确保履职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办检查。各有关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计划,向县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自领域工作的开展情况,县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进行梳理、汇总和通报。县政府督查室要对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莒南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莒南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郇恒赛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乃然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田 峰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葛文涛 县环保局局长

    陈为胜 县安监局局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局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局长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袁兆军 县交通局局长

    王运东 县水利局局长

    闫家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 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左安祥 县林业局局长

    许文行 县国税局局长

    刘传功 县地税局局长

    刘啸斌 县公路局局长

    王忠胜 县法制局局长

    张传超 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主任

    陈 琳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魏茂友 县公安局副局长、维稳办主任

    张 伟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树周 县法院副院长

    王法强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夫禄 县国土局副局长、储备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张夫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督导和调度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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