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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主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供销社差旅费管理,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莒南财行[2018]3号)文件精神,重新制订《莒南县供销社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1月14日
莒南县供销社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县联社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及《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县联社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关在岗工作人员。
差旅费是指县联社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莒南县城区(城区包括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县联社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填写审批表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莒南县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县处级以下人员乘坐标准如下: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二等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辆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是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对两人是否住1间房不再规定。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市内各县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限额使用。当天往返的,凭发票或接待单位收取证明据实报销;当天不能够往返的,凭住宿费发票按规定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县内各镇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半天30元,全天不超60元,包干使用,以费计表报销。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县内镇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取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的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或接待单位出具的收取证明据实报销,当天不能往返的凭住宿费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包干使用)。乘坐本单位租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乘坐飞机,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会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差旅费、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及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莒南县城区(城区包括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八条 到县外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莒南县城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研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莒南县供销社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供销办字[2015]6号)、〈关于〈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供销办字[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