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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发改字〔2024〕60号
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等文件,为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现将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课后服务内容、方式、时长等实际情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2.70元/生·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不含课间休息及家长接送时间;对课时时长不足20分钟的部分不予收费;超过20分钟(含)且不足40分钟的,按0.5课时计收。
每天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4元/生。
二、收取方式
课后服务收费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三、其他规定
1.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课后服务时段、服务内容、课时、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对不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课后服务费。
2.对仅参加晚自习或校内临时托管的,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3.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4.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莒南县财政局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