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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莒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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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发改字〔2024〕49号


莒南县环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十八届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其中,生活垃圾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我县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每月10元/户收取;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4元收取。

(二)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各镇街在不高于城区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可暂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三、其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机关、驻军、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及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收取。

(二)医院及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等,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

(三)餐饮服务业(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健身娱乐业、洗洁、加工、维修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四)商场、写字楼、超市、车站、停车场、电影院、照相业、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40元。

(六)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四、有关事项

(一)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

(二)存在一户多套住房的居民,按实际居住情况征收,房屋空置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区和农村均有房屋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内规定执行。

(三)生活垃圾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缴纳方式由执收单位自主确定,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建筑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根据处理成本合理确定。

(五)本文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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