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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国土资发〔2018〕19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坚决维护莒南县建设秩序,依据《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县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 对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如存在如下涉及违法违章建设的情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登记: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各种渠道信访反映,经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认定为违法违章建设,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予登记;
(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查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或现场查看,发现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四条 对已取得首次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行对违法违章建设情况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认定结果,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录入权利限制提示信息,产权人拟对该不动产申请抵押、转移登记时,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六条 存在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违法违章建设情况消除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消除情况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为相关不动产解除权利限制,予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第七条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冻结管理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违法违章建设认定结果前,应先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违法违章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