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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民发〔2018〕44号
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各镇(街)民政所、临港产业园,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莒南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4号)及《莒南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及流程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推进和规范莒南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救助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莒南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社会救助领域涉及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部门文件,包括上级及本部门社会救助领域相关文件;
(二)重大决策预公开,包括决策公开的制度性文件、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社会救助实施情况,包括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
(四)权责清单,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五)服务指南,包括社会救助政策解释和流程图;
(六)救助认定条件、程序和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
(七)救助台账,经主管部门核准的补助资金花名册;
(八)监督检查,包括评价评估情况、资金管理办法;
(九)舆情回应,在救助过程中对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和回应。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部门或个人直接呈报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主体
第六条 以社会救助领域牵头单位为公开主体;本领域发布内容涉及的镇街、部门、行政村为责任单位。
第四章 公开要求
第七条 标题格式要求: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八条 正文格式要求: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不遗一字地公开,不得以附件方式公开,确需对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删减除外。另结尾需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网上公开元素要求:涵盖发布机构、信息名称、发布文号、组配分类、主题分类、索引号、生成日期、生效时间关键词、内容描述、信息来源;
第十条 涉密与隐私保护要求: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要做技术处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及县国家保密局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
第六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莒南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专题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五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莒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