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9年,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我省制定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有序发展,政策体系不断丰富,2021年1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近期,根据印发的《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23〕153号),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进行整合,形成《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说明
《办法》共七章1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设立依据,新型研发机构内涵、功能定位及管理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建设模式。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四种建设模式。
第三章备案条件。从9方面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达到的标准。
第四章备案程序。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流程作了说明,提出备案实行分批办理,一般每半年办理1次,对全省产业发展急需,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备案。
第五章绩效评价。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流程以及备案资格取消条件。
第六章支持措施。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145号)支持政策,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支持政策。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