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和《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为更好地实施《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地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同年我省在东营市启动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试点,2019年扩展到14市,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全面推开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为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民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研究起草了《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标准条件》分为四个章节,共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目的意义,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评定范围、等级与名称、评审专业,以及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申报条件。规定了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以及申报不同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需要具备的业绩能力条件。
第三章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绿色通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等有关规定,为高技能人才和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人才建立了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第四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概念进行了特定解释。
2.《评审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二十九条,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个人申报、审核呈报、评审委员会组建、组织评审、公示核准、公布颁证等程序进行了明确,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标准条件》《评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