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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高质量发展,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的最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按照2017年制定印发的《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扎实开展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共命名3批12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7批137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其中,曲阜新区文化产业园、台儿庄古城文化产业园成功创建国家级示范园区(全国共19家),青州中晨书画艺术产业园被列入国家级示范园区创建名单(全国共18个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4家(全国共266家),国家级示范园区和创建园区数量位居全国首位。不完全统计,全省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集聚文化企业超过3千家,带动就业近15万人,主营业务收入近千亿元,在产业集聚、平台搭建、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全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但是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推动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示范园区(基地)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资源要素配置不够优化、经营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链配套不够明晰、公共服务和“孵化器”功能发挥不足、创新发展力度不强等一些问题。同时,文化和旅游部整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组织起草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园区(基地)功能定位和发展要求,规范了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并于8月份向各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征求了意见。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引导、规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健康发展,推动全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参照国家级管理办法,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2022年初,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按照厅党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专家和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专门力量,启动了《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材料收集、专题调研,于5月份完成了初稿。后经与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汇报对接,在8月份参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吸收了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行业协会、有关专家、重点园区和相关企业意见建议。于9月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市场管理处完成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于10月8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共有六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总则。即管理办法第一章。明确示范园区(基地)定位,其中示范园区定位为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园区;示范基地定位为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提出了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二部分,创建申报和命名办法。包括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明确了示范园区创建命名、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的组织程序、申报主体和必备条件。其中,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创建申报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关机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创建申报主体为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示范基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程序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由申报主体申请并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通过、择优推荐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其中示范园区须确定创建资格、进行1-3年的创建培育后验收命名,示范基地评审通过即予命名。

第三部分,示范及监督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办法第四、五、六章,主要是对示范园区(基地)的发展提出要求,明确了园区(基地)示范期、支持措施,以及加强示范园区(基地)动态管理的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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