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双碳”目标,推动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规范指导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制定印发了《临沂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坚持政策和规划引领、产业和示范带动、人才和技术支撑,积极稳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全市2021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360.79万平方米,2022年截至目前,新开工装配式建筑341.32万平方米,完成年度任务的97.52%,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实现逐年稳步快速增长。
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逐步进入快速发展期,为了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推进项目落地、工程实施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政策,完善相关机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保障措施十分必要。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围绕健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体系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技术导则》,对国家、省关于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具体标准和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目标,为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31号)等等。
以上法规和文件为《导则》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导则》分为总则、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附则6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评价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对评分内容要求、预制构件应用、装配率做出了具体要求。
(二)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生产厂家在各环节中应严格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了装配式建筑在土地供应、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工程监管、工程验收等各个工程环节实施要求。
(三)明确推广目标及监管责任。要求中心城区兰山、罗庄、河东、高新区、经开区2022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新开工民用建筑的35%,其他各县(含临沂临港开发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新开工民用建筑的25%,并逐年递增,到2025年达到40%的全省发展目标。要求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自2023年1月1日始,全面推行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非砌筑内隔墙、空调板、机制烟道等预制构件等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将装配式建筑推进目标纳入审批流程,严格把好审批关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明确相关政策规定。一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二是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施工,但不得从事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来源:临沂市住建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