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
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
据新华社消息,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在招录(聘)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本法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也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也被赋予责令改正、罚款、约谈的执法手段。(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