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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解读

一、《评标标准》修订背景

2014年12月14日,山东省水利厅发布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水利厅发布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以上标准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水利招标投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质量的稳步提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出现了的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评标标准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提高指导规范的效能,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招标投标评标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以下简称《评标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标准》修订过程

《评标标准》修订起草完成后,2021年11月,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2021年11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1年12月10日,组织召开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座谈会,邀请了8家施工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交流。2021年12月13日,邀请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代表进行座谈交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座谈交流,对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对《评标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三、《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评标标准修订按照科学规范原则,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新要求,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使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内容完整、层次清晰。

(一)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理念。在评标标准环节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标准赋分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增强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修订后的《评标标准》技术条款只对评分项和评分因素进行划定,具体评审标准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自主确定。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招标人自主拟定的评审项,但要求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条款。

(二)改进投标报价计算方式。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权重区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设置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最低数量,如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须至少详细评审20家,提倡对全部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提倡进行资格预审。为便于各水利电子交易系统开发,设置了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报价水平的默认选项,但招标人与交易中心对接系统实现的可行性后,也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三)突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将施工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作为单列项评审,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体系措施及工地标准化建设等评分因素,进一步强化了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动态管理赋分,并增加了投标人在公司管理层面对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单列及使用等的评分要求。

(四)增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内容。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对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人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提出了评分要求。

(五)增加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内容。对水泥、钢筋、砂石等原材料采购,施工设备选型、主要技术供应等施工资源配置进行细化要求。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智能建造等应用,对投标人开展BIM等新技术应用的进行加分。

(六)突出对投标人信用动态管理。增加投标人行为动态评价的评分因素。对投标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司法判决的、投标人存在较重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投标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承揽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进行扣分。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结果,对有效期内存在不良行为扣分的投标人在评标中进行折算扣分。

(七)对标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为对标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在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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