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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 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 成文日期: 2024-05-01
发布日期: 2024-05-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包括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对全省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和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和高中课本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可根据学生需要和学校保障条件,转为代收费项目。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规范定价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办学影响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对授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授权事项授得准、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影响力变化,将定价权限适时收归市级管理,或要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标准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三、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

成本调查和监审是政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地要不断强化完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办学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相关性等原则。政府定价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要进一步加强成本调查,引导收费标准回归合理成本水平,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贷(借)款利息、学校管理人员薪酬过高的,以及“白条入账”等要严加审核,确保成本合理。对在当地影响力大及社会反映较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市要通过不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方式,加强学校办学成本约束,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办学水平、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原则,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核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考虑学校未来发展因素。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学校经费安排的,要在确定学费标准时予以扣除。对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2025年秋季招生前要实现政府定价全覆盖管理(不含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2023年度收费标准。对该类学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结论。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由学校制定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不超过2个学年,招生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试行期满前6个月,学校按规定程序申请正式收费标准。正式标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执行,即:正式标准低于试行标准的,学校要将差额退还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正式标准高于试行标准的,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不需要向学校补缴差额。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学校建设投入资金、管理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新入学的学生;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六、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入支出、代收代付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监审和收费标准核定工作。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培训或接受服务并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严查快处。对无收费依据收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除市场监管部门按乱收费检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在严格核算成本的基础上降低收费标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减少招生计划。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强化部门协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更好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管效能。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2024年于4月10日前)分别向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当地民办中小学相关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地点、办学性质等,重要信息变化的及时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学校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有关部门将教育收费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及时传达到管辖区域内全部民办中小学,确保各项收费管理政策和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切实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更好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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