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医保发〔2024〕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足额筹集、安全完整、专款专用,根据《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临政发〔2005〕58号)《临沂市关于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临政办字〔2008〕140号)《临沂市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字〔2010〕68号)《关于加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临医保字〔2009〕35号)及临社保函〔20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单独缴费、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的原则,根据2023年全县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情况,经测算,2024年全县离休人员(包括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费统筹金标准确定为每人6.9万元。
二、筹资办法
我县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按以下筹资渠道办理:一是县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县财政全部承担;二是中央、省、市属驻莒南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承担;三是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县财政和镇街财政按照1:2的比例分别承担;四是县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县财政和所在单位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五是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监督管理
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
莒南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