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民代表队伍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村党组织要承担起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职责,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民代表在村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职权和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及事项,认真履职,切实发挥作用;是党员的村民代表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准入备案动态调整机制。对依法当选、符合村民代表构成及条件要求的村民代表,准予核准代表资格,并报坊前镇人民政府备案。对纳入备案的村民代表,由坊前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村民代表证,增强村民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以镇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双向承诺书,明确村委会、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村民代表户”挂牌活动,引导其亮明代表身份,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村民代表当选后,存在下列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换。(1)违反纪检监察有关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民主评议测评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不胜任”等次的。(5)道德品行不端,不能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发表不正当言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6)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7)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被有关部门备案或依法查处的。(8)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损害生态环境等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9)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撤销的。(10)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村党组织安排、拒不配合村委会开展工作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因上述负面清单被撤换、本人辞职、资格终止、死亡等原因出缺的,视情况应及时补选。
三、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村民代表要以推选其当选的选举单元为基础开展联户活动,对本选举单元户实现全覆盖。主要任务:(1)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开展“代表履职第一事”活动,及时收集所联系农户的意见和建议;(3)及时传达经“四议两公开”研究事项的决议结果、实施结果等,并做好解释工作;(4)引导群众积极支持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动员群众认真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5)结合党支部领办志愿服务队,引导村民代表积极主动参与志愿服务,了解所联系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帮助解决困难等。将每月19日确定为村民代表接待日,选派若干村民代表轮流值班接待来访。协助坐班值班村干部做好政策讲解、矛盾纠纷调解、信访积案化解等工作,听取村民对本村各项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村“两委”进行处理,必要的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有条件的村,对作用发挥较好、群众认可度高的,可以单独设立村民代表个人工作室,场所可与其他功能接近的功能室合用。
四、建立日常质询提议制度。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质询:(1)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村民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2)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债权债务处理等情况;(3)“四议两公开”决策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5)其他有关事项。质询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被质询对象应在3日内予以说明和答复。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的,可向村“两委”提出建议或议案。村“两委”要及时对建议或议案进行分析研究,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及时予以告知处理情况,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实施。
五、建立村民代表议事协调机制。立足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对村级事务的监督,健全规范议事协调流程。在规模调整村层面,设立村民代表议事协调理事会,主要负责对涉及规模调整村重大事项的事前研究、实施过程的协调监督以及对原建制村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等,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妇女代表,原则上要覆盖原建制村,对规模调整数量较多的村,可按原建制村每村1名的原则确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在原建制村层面,设立村民代表议事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对原建制村村级重大事项的研究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协调理事会报告有关情况,一般由3-5人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妇女代表,要统筹考虑各村民小组情况。议事小组设小组长1名。村民代表议事协调理事会和议事协调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从年富力强、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村级事务管理、议事协调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民代表中产生,理事长、小组长一般由是党员的村民代表担任。组成人员的产生,由村党组织在综合分析村民代表情况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
六、规范村民代表议事规则。(1)明确议事规范。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因重大事项需要召开的,可随时召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8]2号)有关规定,村民代表参与决策议事实行“规模调整村集中议事、原建制村分级决策、全程实施公开机制”,确保运行规范。(2)加强过程监督。村民代表议事协调理事会、村民代表议事协调小组要提前对拟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事项进行调研,并在会议上报告有关情况。村民代表要在决议结果上签字,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决议事项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在实施结果上签字背书,确保决议事项执行到位。(3)实行决策“后监督”。对所有纳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的事项,实施完成后,要组织党员,村民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问题较多的,村民委员会要进行限期整改。
七、建立履职积分量化制度。立足强化对村民代表的日常表现、履职情况、参与村级议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对村民代表实行履职纪实管理,实行积分量化纪实。制定村民代表履职“十条”承诺(见附页)和“坊前镇村民代表履职十条准则”,即遵纪守法当表率、服从安排听党话、代表会议守纪律、单元联户勤走访、美丽乡村日日清、接待来访贴心人、日常质询显作用、议事协调有原则、事务监督担使命、志愿服务不掉队。
积分管理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基础分、民主评议、加分项目。
(一)基础分(60分)
1.参加村民代表联户活动(10分)。村民代表每季度能够与积极主动的走访联系户,开展政策宣传、收集意见建议等活动。
2.参加接待日值班(10分)。村民代表每月19日参加村民代表接待日值班,做好接待日记录,填写《村民代表接待日记录本》,给出初步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映给村级党组织。
3.参加会议(20分)。能够按时参加每季度的村民代表会议,履行相关的村民代表义务。
4.参加固定学习(20分)。村民代表每季度参加一次固定学习日学习,强化政治理论知识,增强履职能力。
(二)民主评议(20分)
结合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测评工作,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测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代表的表现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30%。评议结果及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加分项目(20分)
村民代表在服务党员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公益事业、见义勇为或者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与适当加分,全年加分不得超过20分。
评议结果纳入日常履职纪实,结果及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并通报到每名村民代表。
八、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强化政治理论知识学习,结合每月20日固定学习日,村党组织邀请部分非党员村民代表参加。原则上,村民代表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固定学习日。强化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围绕廉洁纪律、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履职等,以镇街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村民代表集中培训。每年择优选拔部分履职作用发挥明显、综合素质高的村民代表,组织开展异地培训考察,不断开阔视野,增强履职能力。
九、完善激励引导机制。镇上每年通报表扬部分优秀村民代表,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村民代表积分在各自然村村民代表中排名在前20%的,发放荣誉证书及一定物质奖励(根据村情由行政村统一设定并报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实施)。对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群众评价好的,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先树优;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村级后备干部跟踪培养,条件成熟的优先按程序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对不是党员的按程序择优推荐入党。
十、健全组织保障体系。镇党委组织办、民政所将村民代表履职及作用发挥情况,作为日常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村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村“两委”班子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座谈会、交流会,广泛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坚持一室多用,要为村民代表履职及议事提供必要场所及相关支持,在村级调解室等场所挂牌设置村民代表履职、议事场所。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莒南县坊前镇村民代表履职“十条”承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按时参加镇、村两级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会议时,从大局出发,合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正确行使代表权益。
三、主动参与中心工作。参与并协助做好单元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做好单元内群众的矛盾纠纷调解,掌握网格内群众的思想动态等。
五、带头遵纪守法、遵守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
六、不参与、组织、煽动集体上访和无理上访以及非法宗教活动。
七、坚持每月对单元内群众进行走访,做好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民情、收集民意,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村级组织报告。
八、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九、完成镇、村两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由原推选单元终止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