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民发〔2023〕2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莒南县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和《临沂市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出资,为居住在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等服务对象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的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要充分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信息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确定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镇街,以及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规划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主体
第五条服务主体是指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资格,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和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政府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条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资质;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清单和服务价格;
(五)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六)具备承接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服务主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服务对象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检查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进行服务信息回访;
(三)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台账;
(四)加强对所属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五)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第八条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服务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三)服务时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
(四)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第九条服务对象身份认定
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指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县的60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低保、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孤寡、空巢、独居、留守、高龄、残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四)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对象身份和范围由县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已享受莒南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服务。
第十条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认定及提供服务时长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标准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进行评定。
(一)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不低于45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不低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标准为30元/小时。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
(一)居家照护服务包
以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照护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服务项目,至少应包含以下5项服务内容:
1.助餐服务: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开展送餐、分餐、集中就餐及入户助餐、入户送餐服务;
2.助洁服务: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室内清洁、家电清洁、个
人卫生助洁、个人护理、理发修脚等服务;
3.助浴服务: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内为老年人开展集中洗浴服务,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助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等服务;
4.助医服务: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健康检查、陪医就诊、按摩及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等服务;
5.代办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开展物品代购、费用代缴、陪同散步、陪同购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辅助上下楼、交通接送等服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莒南县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申请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初审、评估、公示、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表格盖章审批后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后,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并填写评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所在地村(居)公开栏中公示5天。
第十五条提供服务
县民政部门将服务对象名单转交服务主体,由服务主体对其进行信息采集、需求评估,确定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开展服务。服务主体应为每名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台账,保留相关服务凭证。
第十六条相关服务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需建立服务花名册、服务清单和服务记录台账,并将服务记录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作用,将信息化管理手段纳入服务和监管全过程。
第十七条终止服务
对政策调整、老年人自身原因等导致不再符合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经县民政部门确认后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并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对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要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包括居家照护服务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升、维护费等经费。
第十九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的经费保障。市级财政为每个试点县区提供服务经费50万元。县财政部门保障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当加强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施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对服务主体、服务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者服务期结束后应当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评价结果作为购买服务资金支付、以后选择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财政局在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服务主体资金使用不规范、服务不合格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服务的,应及时提出,要求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服务承接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核服务对象材料时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诚信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认定并享受服务的,由民政部门按享受的服务标准追回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2023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10日。本文发布后,莒南县民政局、莒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莒南民发〔2019〕42号)即时废止。本方案所引用的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