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对省级科技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违法时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
(二)当事人是否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
(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或连续的时间、方法或手段的恶劣程度、危害的对象等;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科技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科技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销毁或者转移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20000元以上;
(三)吊销证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部门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依法实施科技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信访、案件投诉、重大案件备案等形式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1月30日止。
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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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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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超3个月不满6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3.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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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超6个月不满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3.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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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5.超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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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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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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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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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动物未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同品种、品系未按不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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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未分开饲养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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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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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验动物未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用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未经过清洗消毒、不新鲜,造成实验动物营养不良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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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用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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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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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未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补充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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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且未妥善处理与记录在案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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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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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未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未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未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补充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妥善处理,但能及时报告疫情,且未造成疫病蔓延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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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发生疫情不报,且未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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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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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有专人负责但未经专业培训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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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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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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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不安全、可靠,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实验动物运输笼具破损或不符合安全和等级要求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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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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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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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未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附带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不齐全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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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附带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不齐全,并私自应用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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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5.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未附带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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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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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具备设施运行的必要岗位人员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不齐备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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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5.缺少设施运行的必要岗位设置且未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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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检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不予 处罚 |
1.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工作中未对传染性疾病进行检查的。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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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或者年度未进行工作人员体检的。 |
有以上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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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被许可对象给予责令关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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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技术信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不予 处罚 |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2.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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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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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胁迫、利诱他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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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不予 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3.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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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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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情节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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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十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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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 处罚 |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2.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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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四万以上七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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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胁迫、利诱他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七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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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处罚 |
1.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
从轻 处罚 |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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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1.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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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处罚 |
1.胁迫、利诱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有违法所得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