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协同理念、问题导向、数字思维,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监管事项为基本单元,聚焦具体监管事项,组织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以部门协同为基本保障,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以流程再造为重要抓手,按监管事项理清责任链条,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以联查联动为基本手段,积极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
2023年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到2024年,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总结试点经验,扩大应用场景,持续优化制度体系,常态化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1.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领域牵头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等,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梳理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名单,明确省级跨部门综合监管部分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各市要参照省级做法,明确本级主管部门名单和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对于牵头部门不明确、责任分工有分歧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请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或由本级政府确定。(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以部门职责边界清单、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等为基础,全面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按事项逐一确定监管职责、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内容。2023年11月底前,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统一管理。监管事项和要素调整变化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大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依据监管事项与监管对象对应统一原则,按事项梳理监管对象,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层级权责,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理清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底数,并实施动态调整。(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事项制定本年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并报送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汇总,形成本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并按职责抓好组织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通过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方式,统筹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管争议、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职责衔接、工作配合等问题。(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省司法厅牵头)
6.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快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按事项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合规指引,明确综合监管的对象、内容、频次、方式、措施、程序、分工等要求,解决“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的问题。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要尽快修订完善。(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压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对本辖区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和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需要县乡共同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要明晰层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以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或监管力量薄弱、没有执法队伍为由不履行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职责。(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
8.积极开展重点民生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民生领域,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探索开展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监管薄弱环节,主动探索,大胆创新,对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探索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组织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知识产权保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11.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预警指标体系,有效归集分析行业领域监管信息,智能发现和推送风险预警信息,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推动建立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对重大预警信息及早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广“标签化管理”模式,应用标签自动获取监管对象交集,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提高联查智能化水平。深化基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等。(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于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督办查处等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又要防止多头检查。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置。(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等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充分发挥信用中国(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作用,形成企业信用全景画像。对省内市场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推送给各部门单位,为各部门开展信用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建立失信惩戒触发反馈机制,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整体联动。
15.强化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弥补监管短板。在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中,要统筹确定工作方案、检查层级,合理安排检查时间,有效整合省市县三级监管资源。要加强对本领域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的统筹调配,对于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提出监管协助需要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本辖区监管突出问题,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层级监管工作。垂直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跨区域监管联动。要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的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问题通报、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系统对接等配套政策和措施。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等合作,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和黄河流域城市要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部门监管衔接。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会商协作机制,完善线索移交、定期会商、情况通报等机制。(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明晰审管衔接边界,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审管无缝衔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监管需要,不断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工作机制,防止出现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配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9.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化模块。要提升监管信息化支撑能力,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管理、联合抽查检查、风险隐患监测、信息共享、分析评估、证据互认等相关功能,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互联对接。(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提高跨部门综合监管智慧化水平。要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中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山东通”移动监管等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移动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强化行政执法数字化应用,加快推动行政执法全程电子化,深化电子证照应用,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运用,推进远程监管、实时监管,优化完善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不断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信息化支撑。(省级各主管部门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共用。要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标准体系,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各级、各部门自建系统统一应用“行政监管数据对接接口”,推动各类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重点围绕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在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方面,加强监管数据治理和推送,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推动监管数据在省市县三级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能力,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对接联通,推动各级、各部门跨部门综合监管数据应汇尽汇。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数据安全防护,推进数据安全各项技术应用,保障数据安全。(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宏观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评价,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鼓励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创新推进监管流程再造、监管制度重塑,实施系统性、一体化的监管改革,构建部门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改革,支持各级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开展多部门、多领域业务培训,建立监管和执法人员常态化、便利化的培训机制,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执法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附件:省级主管部门名单
附件:
省级主管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国动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省海洋局、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电影局、省消防救援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