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平稳推进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相关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购买且具有独立房屋产权的商业公寓用电,未实现由电网企业“一户一表”供电的,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可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具体由公寓管理方提出申请,电网企业现场核实后执行。已实现由电网企业“一户一表”供电的公寓,其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居民“一户一表”电价。
二、11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用户,执行《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中“35千伏电压等级单一制电价”;1千伏以下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容量超过100千伏安(千瓦)的,可以选择执行1-10千伏两部制电价,203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三、2023年5月31日前受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符合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6月1日后申请办理过户、并户、分户等业务时,变压器容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视同为存量用户继续单一制电价。
四、上网电价中优发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偏差收益回收返还费用、发电侧中长期限价收益回收返还费用不参与力调电费计算。
上述电价政策与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同步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