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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莒南财预〔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3-03-27
发布日期: 2023-03-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财预〔2023〕7号


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莒南县委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9〕12号)、《莒南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莒南政办字〔2019〕61号)、《莒南县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莒南财办发〔2021〕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有关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整体绩效自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是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的责任主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都要对上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自评结果于5月10日前内报送县财政局对口支出管理科和预算科。(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自评指标标准

合理设置指标权重,整体绩效自评采用百分制,权重设置原则上预算执行率10%、一级绩效指标90%,绩效指标权重分值根据实际情况和绩效指标重要程度设置。整体绩效自评采用比较法,对照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及部门预算,对绩效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计算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自评结果,并填报《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自评表》(附件1)。

三、确保自评质量。各预算部门要统筹规划,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并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上报的自评表、自评报告都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财政重点评价的依据。


附件: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自评表


莒南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2022年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有关工作的通知(莒南财预〔20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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