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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文号: 莒南农字〔2023〕39号 成文日期: 2023-05-11
发布日期: 2023-05-1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农字〔2023〕39号


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

为依法打击渔业违法违规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稳定,根据《“中国渔政亮剑2023”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临农执法字〔2023〕4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和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好依法护渔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开展好日常巡查,确保我县水域生态环境与鱼类水生资源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抓好责任落实,强化协作配合。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公共水域进行全面排查,对设置使用拦河渔网、地笼、迷魂阵、绝户网、非法养殖、多层囊网等捕捞网具的,要求当事人进行限期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及时函告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守法氛围。要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页等方式逐村宣传普及《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政策,宣传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辖区内公共水域涉及村居要通过村村响、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涉渔违法违规捕捞的危害性,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县营造打击在公共水域内违法违规捕捞、清理取缔河道违法违规捕捞网具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关于在莒南县公共水域禁止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公安局

关于在莒南县公共水域禁止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全民所有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推进我县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县重要水域禁止有关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事项通告

如下:

一、水域范围

沭河、龙王河、绣针河、鸡龙河、浔河、武阳河、洙溪

河、汀水河等我县境内全民所有水域。

二、禁止行为

1.未经批准从事捕捞行为;

2.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3.使用绝户网、迷魂阵、拦网、地笼及其他禁用的渔具

捕捞;

4.在公共水域进行非法养殖行为;

5.“三无”船舶从事渔业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涉渔行为。

三、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在重要水域范围内从事捕捞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

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四、保障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当事人(所有人)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县级涉黑举报电

话:110,0539-7212092。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39-7212701。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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