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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临政办字〔2023〕23号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日期: 2023-05-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文件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和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排污口存量整治、增量审核、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美丽临沂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要求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目标。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市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流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县区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排查原则,以全市272条干流及一级支流为重点,向二级支流、三级支流逐级拓展,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县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化专项整治

1.科学实施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我市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县区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持续开展整治。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委办字〔2021〕31号)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规范整治管理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临沂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附件1),实施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和规范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细化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严格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定期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自查,抓重点、补短板。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县区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对照《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2),各县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级每年选取部分县区,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设置单位要建立档案资料,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的批复或决定文件、监督管理单位的备案统计、定期水质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到“一口一档”。用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核查监测数据和人工取样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有序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23年5月底前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各县区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区实施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以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实践探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动态核查、协调联动、监督监测、问题通报等全过程管理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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