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协议期内的346个谈判药品和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34个原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具体见附件)。
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内乙类药品的先自付比例,按照《关于优化调整有关政策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临沂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