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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十字路街道2019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十街办〔2019〕27号 成文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08-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保障工作,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照省市县统一安排部署,决定继续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实施“以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工程(简称“银龄安康工程”),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适应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为老服务意识,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影响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实际情况,通过全面实施“银龄安康工程”,切实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全面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减轻政府和个人的负担,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投保对象及赔付标准。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设置两个档次,分别为50元/人、100元/人,每档均享受财政补贴15元/人(其中,县财政补贴5元/人,街道财政补贴10元/人)。投保对象:全街道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年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的人员也可纳入投保对象,但不享受县、街道财政补贴。投保对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购买以上任意一档的“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赔付标准:保险费每人每份50元的,最高保障51400元;保险费每人每份100元的,最高保障101000元。

(二)保险责任。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均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予以赔偿。因意外人身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三)任务目标。自2019年8月14日起在全街道集中收缴,至2019年8月20日结束,为期6天时间。以村(社区)为单位,按任务人数,投保率必须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为把街道“银龄安康工程”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将本次集中活动完成情况纳入到年度考核。

(二)落实财政补贴。县财政为每位莒南籍60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给予5元/人补助;街道财政为每位十字路街道籍60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财政补贴10元/人。

(三)建立合作机制。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培训、咨询服务。街道老龄办与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和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健康发展。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借助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了解“银龄安康工程”主要内容,懂得办理和赔付程序,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

(五)提高服务质量。各村(社区)、各部门在实施“银龄安康工程”过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将银龄安康工程真正打造成为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

各村(社区)、各部门所收保费交到人寿保险公司指定账号后把单据报老干办汇总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将对该项集中活动进行不定期调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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