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1日
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山东手造”品牌的部署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非遗工坊是指在山东境内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把非遗工坊建设纳入本单位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带动更多人就业创业。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乡村振兴部门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
二、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非遗工坊:
一是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其中用于技能培训和生产的固定场所在50平方米以上;
三是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四是企业或工坊负责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条件可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参照当地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结合非遗工坊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场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
第六条 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非遗工坊。支持各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等申报非遗工坊。
第七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开展非遗工坊遴选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非遗工坊基础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类别、级别(选填),从业人员信息,监测户或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用工人员信息,营业收入、工资发放等基本情况,以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申报的非遗工坊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第十条 经评审合格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后通过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制发“非遗工坊”牌匾,按程序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省、市有关部门,可认定一批省、市级“非遗工坊”。
三、支持和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第十三条 支持非遗工坊根据脱贫地区人群的就业和技能需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加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特点,开展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有效提升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将非遗工坊带头人作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鼓励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院校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九条 支持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帮助提升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在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年度任务制定、优秀成果遴选中对参与帮扶行动的院校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支持推动非遗工坊目录产品与网络销售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优秀产品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予以支持。在“非遗购物节”等销售活动中,对目录产品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遗工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支持非遗工坊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可定期发布非遗工坊建设优秀案例,开展集中宣传推广。
四、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
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当地需求特点,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
第二十五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重点,优先吸纳其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要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第二十七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要加强交流互鉴,因地制宜探索工作路径,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推广产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依托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等,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者;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三)不服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
(四)不按规定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三十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对其认定,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二)“非遗工坊”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私自关闭(长期不开放)且未上报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非遗工坊”的考核工作,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分别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乡村振兴部门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第三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本辖区非遗工坊的指导和扶持,及时上报本辖区非遗工坊有关情况。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定期统计本地区非遗工坊建设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成效突出、社会影响好的非遗工坊,各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在政策、项目申报、队伍培育、资金保障等方面,应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