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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关于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分类监管的通知
文号: 莒南环发〔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3-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环发〔2022〕2号


为强化我县重点排污企业监管,增强企业主体环保意识,落实差异化管理理念切实提高污染防治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分类及认定

(一)企业分类

根据企业手续办理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守法等情况,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应达到如下条件:

1、环保、规划等各类手续齐全;

2、污染防治设施齐备,运转正常;

3、无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4、在线监测、监控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5、污染物达标排放;

6、无群众信访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查不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类企业:

1、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

2、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3、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4、未按规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擅自停运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

5、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的;

6、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罚款4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7、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的;

8、半年内被群众举报超过3次且经查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类企业:

1、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或传染性病原体废水的;

2、伪造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实的;

3、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

4、以私设暗管、旁路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5、连续两次被确定为B类企业的或被确定为B类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6、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罚款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行政处罚的;

7、因涉及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8、排污企业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9、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0、半年内被群众举报超过5次且经查属实的。

(二)企业类型的认定

企业A、B、C类确定,由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组织法制宣传、环境监测、环境综合执法、污染总量控制、大气、水生态环境等科室、单位拟定初步认定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形成ABC类企业认定意见。

ABC类企业2022年3月底前完成认定,以后每年认定一次。要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要将企业认定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反馈、告知有关企业。

二、企业的分类监管

统筹运用现场执法与在线监测执法两种执法手段,通过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加强非现场执法,确保执法的强度,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整体效能。

(一)监管的频次

1、A类企业,纳入正常双随机检查。对该类企业实施“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为主的非现场执法模式。

2、B类企业,除正常双随机检查外,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对在线数据进行检查核定,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台账管理,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情况等。

3、C类企业,除正常双随机检查外,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同时还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夜间检查。重点对在线数据进行检查核定,在线监控设施运维等情况及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率、准确率、达标率,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台账管理,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情况等。

(二)监管的其他要求

1、监管可以与水、大气、固体废物、辐射或者上级部署安排的专项执法等其他检查合并开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进行,以上执法检查均计入执法监管总数。

2、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治理设施设备安装运行、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是一次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硬性内容,缺少其中一项不认定为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3、因企业存在信访案件、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开展的临时性检查不计入年度现场执法总数。“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等另有规定,以及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三、奖惩措施

对A类企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

(四)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清单;

(五)优先推荐其参加评先树优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B、C类企业,在法定权限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下发书面通知,针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整改期限。督促其争创A类企业。

(二)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对企业存在的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信息进行披露。

(三)协调财政部门对有关企业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四)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有关企业的违规违法信息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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