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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2-01
发布日期: 2022-02-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2019年1月21日 司办通〔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政法报〔2018〕35号)和《审计署关于司法部2017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审计决定》(审政法〔2018〕11号)关于“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进行规范”的要求,经我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2018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我部,建议“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不作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把握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制度

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从事一定范围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实行的一项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通过审核登记方式取得,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对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正确理解把握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制度的内涵,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二、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83号)规定,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不得擅自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添加“资格”、“人员资格”、“职业资格”等字样。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本人在执业活动中使用,并用于接受查验,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故意损毁。

三、认真做好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的要求,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进行执业能力考核,严格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能力水平。

(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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