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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通知
文号: 莒南医保发〔2019〕1号 成文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3-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医保发〔2019〕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医保基金安全监管,推进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经研究,现就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种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勿使医保成为新的“唐僧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每个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实责任,主动作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好医保基金,做好诊疗,服务患者,合法合规地使用医保基金,助推医疗保险、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医保服务,禁止欺诈骗保。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办院,严格执行服务协议,严格要求,守住底线,促进医院更好的发展。严禁存在以下欺诈骗保行为:

(一)通过中间人拉拢介绍虚假病人,采取制作虚假病志、进行虚假治疗等行为;

(二)进行过度检查、过度诊断、过度医疗等违反协议管理行为;

(三)以免费体检或低价治疗为由,获取参合群众信息,编造住院治疗材料,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医保系统内销售数据大于其店内销售数据,存在替换、串换药品等行为;

(五)通过挂床住院、以体检为由诱导住院、无医嘱用药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六)虚构五保户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七)利用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八)处方雷同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处理力度。

目前,我国已正式将医保欺诈行为入刑。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违反协议的,我局将充分运用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结算、拒付费用、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严肃追究违约责任。对查实的违规违法线索,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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