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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莒南县医疗保险定点机构2020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号: 莒南医保发〔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医保发〔2021〕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对全县医疗保险定点机构2020年度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开展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标准

考核范围是全县34家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是《临沂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

二、考核步骤

(一)自查阶段(3月14日前)

各定点单位根据考核标准准备资料,自查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评估表。

(二)现场考核阶段(3月15日-19日)

县医疗保障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结果总结阶段(3月20日-26日)

现场考核评估完成后,县医保局汇总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医保局。

(四)落实整改阶段(6月底前)

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全面进行整改,6月底前向县医保局报告整改情况。

三、考核结果应用

年度考核评估实行扣分制管理,扣减得分后按总成绩进行排名,并按比例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数量不超过15%,“良好”数量不超过30%。对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定为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并解除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终止协议或终止协议期内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行为。

年度考核结果与医保信用管理、服务协议续签、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指标等挂钩,并按照服务协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四、工作要求

实施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度考核,是规范定点单位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被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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