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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号: 莒南市监字〔2019〕88号 成文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08-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市监字〔2019〕88号


各基层所,旅游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经研究决定,制定《莒南县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莒南县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建立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第三条 县局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监管、谁制作、谁提供”的原则,各业务科室、基层监管所依职责公开日常监管、执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在县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领域商品、工业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在县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信息。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包括抽检总体情况、不合格产品信息、合格产品信息。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临沂”、县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监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涉及公民依法受到保护的隐私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要求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条 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信息应当自不合格信息公示后3个月内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临沂”、政府网站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的科室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其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准确或者没有及时更新、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或者行政决定被依法更正、撤销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撤除。

第十四条 县局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公开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的;

(二)未按时限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三)未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

(四)未进行市场监管信息保密审查的;

(五)未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相关市场监管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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