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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号: 莒南市监字〔2019〕110号 成文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0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市监字〔2019〕110号


各餐饮经营者:

近期因猪肉价格上涨,多家餐饮单位出现调整菜品价格标价不规范的情况,为营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规范我县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各餐饮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经营者的价格标示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价格标示和说法),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使利用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望各有关经营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不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者,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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