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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莒南市监字〔2019〕34号 成文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4-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市监字〔2019〕34号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中队,特种设备管理科: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规定和《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临市监字[2019]110号)要求,现制定2019年度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三)《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五)《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

二、监督检查重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日常监督检查数量按照我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总量的10%确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为以下单位: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所有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所有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4.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以及以往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涉及特种设备的危化品企业,存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问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匹配问题以及煤改气锅炉安全问题的使用单位;

6.其它有必要实施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三、实施方式和程序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县局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名单见附件1),各执法中队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配合检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提高认识。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促进部门依法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县局有关科室和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中队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以风险防控和保障安全为核心,扎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履责到位。

(二)认真筹划,严密实施。县局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市局通知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周密组织实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质量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三)狠抓整改,消除隐患。按照严谨标准、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四个最严”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监督检查问题清单,逐一检查落实整改。对于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对需要限期整改的,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停用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法进行立案处理。要建立隐患台账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落实,对账消号;对拒不整改和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四)及时汇总,按时上报。于12月10日前将全年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报市局特监科,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件:1、监督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单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附件1:监督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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